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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失去劳动能力 老公有抚养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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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妻子王某与老公李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李某曾于2010年11月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李某撤诉。之后,由于王某身体不好,患有多种疾病,已失去了劳动能力,平时生活靠亲友救济,为治病已向亲友借款数万元。这时,王某找到李某让他帮助渡过难关,李某却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分居,没有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为由拒绝了扶养妻子的要求。像这样的情况,妻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老公支付扶养费?

律师点评:至于妻子能否要求老公扶养自己,并支付扶养费,这涉及到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在物质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扶养的责任感,特别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另一方就更应该履行这种责任,给予一方以帮助和照顾。所以,老公应当负担起妻子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老公提出的因夫妻感情已破裂或分居而拒绝扶养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妻子目前的这些困难不是因为妻子有不合法行为造成的,老公都应当负担起扶养妻子的义务,这是因为这种扶养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是一种法定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不受感情好坏和分居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就必须履行这种义务。本案中,李某既不关心妻子的生活困难,更拒绝扶养妻子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妻子的这种合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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