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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使用促销赠品受伤也应获得赔偿

来源:原创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3-05

案情】某商场在节日期间实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杨某在该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该商场送了豆浆机一台给杨某。第二天早晨,杨某在使用该豆浆机时,触及豆浆机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右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杨某遂找到该商场协商赔偿,该商场说豆浆机是免费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豆浆机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这时,杨某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意见】杨某因使用促销赠品受伤依法应当获得民事赔偿,该商场的说法错误。从赠与关系的角度讲,该商场“赠与”给杨某的豆浆机并不是纯粹无偿的赠与,而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即“买一送一”,如果杨某不“买一”,就不能获得“送一”的赠品,所以这是附加了一定义务的赠与行为。商场并不是没有获利,而是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91条后半段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所以,该商场应当承担作为出卖人的赔偿责任,对杨某依法作出赔偿。不过,即使该商场不是实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而是直接进行“赠品派送”活动,因使用赠品造成受伤,该商场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作为商家来说,赠品派送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是为了扩大商品销售,获得更多的利润,不是纯粹的民事赠与行为,是一种销售广告、商品促销的手段,仍是隐藏了附加条件在赠品派送行为里,所以,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对此作出了类似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杨某因使用不合格的赠品受伤,该商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该商场可以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但是,不得拒绝对消费者的赔偿,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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