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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婚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1

案例:2010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之后二人开始一起生活。2011年,二人以结婚为目的欲在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王某与李某各出资15万元作为购买该商品房的首付,并办理了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但购买房屋后,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因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近日王某前来本所咨询,如果现在自己与李某分手,那共同购买的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说法:在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而王某和男友李某二人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的是二人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处理。由于双方在结婚前并没有约定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因此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割共有财产。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房产分割。在分割时,如果对房屋具体增值多少没有把握,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目前,像王某与李某这样,先买房后结婚的现象越来越多。在买房时,双方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有时对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并不重视,但这往往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因为婚前买房,出资的一方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载明自己是权利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实践中很难证明自己曾经出资。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男女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最好是双方共同作为购买人,且书面约定各自出资购买的份额及还款份额,这样才可以避免之后不必要的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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