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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把房子过户给儿子 法院判决:撤销!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0

借钱、欠钱、还钱,有些人的日子就是在这个圈子里一直打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可能就是倾家荡产。为了“东山再起”,不少人会偷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家住湖州的周扬就为了躲债偷偷把房子过户到未成年的儿子名下,但是法院一纸判决让周扬逃避债务的小心思破灭了。
    2013年6月,周扬的哥哥周明向湖州一家银行贷款300万,贷款时间为一年。而周扬和老婆为哥哥周明的贷款进行担保,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夫妇俩自愿为合同贷款人周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年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多次催促,周明都没有如约履行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周扬和老婆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月,银行将周明告上法院,要求周明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判决,周明限期还款本息3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明、周扬、周扬的妻子名下均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执行终止。
    银行在催收债务时,发现周扬在2013年11月偷偷把夫妻俩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未成年的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
    2014年9月,银行以周扬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将周扬一家告上吴兴法院,要求撤销周扬夫妇将房子赠与给儿子的行为。而周扬夫妇不以为然,辩称,他们只是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借款人周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不需要他们还。
    2015年2月和5月,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在吴兴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各有说辞,相争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在这起案件中,周扬的哥哥周明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清偿,被告周扬夫妇对此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予以代偿,且经原告申请执行,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周扬夫妇在债务存续期间,却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所有且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使银行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对银行造成损害。
    近日,案件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扬夫妇将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的行为。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不会容忍。以房产为例,债务人会通过赠与和低价出售的手段将房产转移。只要能证明债务人是在债务存续期间,将房产无偿赠与父母、子女,或利用“假离婚”将房产“赠予”妻子,或低于市场价出售,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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