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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6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对原告中国某银行主张的透支利息(含借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18%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8月20日,被告黄某在原告处申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00 000元的贷记卡,并依约领取了该笔贷款。之后,黄某分21期还款至2014年9月20日,尚有3期未还。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后,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偿还贷款本金31 194.34元及利息12 496.70元。庭审中,黄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申请的200 000元贷款在扣除分期付款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后实际领取金额为175 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175 000元,扣除已还部分,黄某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25 000元。对于利息部分,除借期利息之外,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因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实质上都属于违约金的范畴,而上述所有费用相加,其利率水平已超过了法定上限年利率24%,法院有必要予以减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按年利率18%计收利息,最终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本金25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法官提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利率标准”部分规定,“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故对银行主张的信用卡透支利息(包含借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18%(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低于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另外,该通知已明确今后将取消滞纳金,而是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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