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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不合标准仍销售灵芝粉 药商被判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3

2016年5月6日,原告黄某以258元/袋的价格在被告某药店购买了3袋灵芝破壁孢子粉,支付货款774元。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标识产品名称灵芝破壁孢子粉、上海某公司;背面标识产品类型农产品、配料灵芝破壁孢子粉、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许可号。经查询,该生产许可是安徽省某公司的生产许可;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灵芝破壁孢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不得经营含灵芝破壁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灵芝破壁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灵芝破壁孢子粉产品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原告诉求的十陪和三倍罚则应否得到支持。涉案灵芝破壁孢子粉属于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普通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某药店作为销售商,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仍进行经营。故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被告退还货款77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74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请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其价款三倍的损失,系重复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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