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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熟的鸭子飞了---想在农村买套房子有点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家住湖州市南浔镇的村民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下都已住了近一年的房子,只因该房屋为农村住房而被法院判定原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不得不搬出新家。然而,时过境迁,当地的房价已涨得让朱某难以承受。为此,朱某将该房屋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8月初,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卖主潘某赔偿朱某损失117000元,并补偿房屋装饰损失25554元。 

2003年3月,朱某得知邻镇村民潘某有一套二楼二底建筑面积为两百多平方米的楼房要转让,便与潘某取得了联系。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朱某最终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潘某的这套房子,并当即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随后,朱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于春节前乔迁了新居。然而,到了2005年1月,朱某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纸起诉状。原来,卖主潘某以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原先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该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市场价已近30万元,房屋装饰价值为3.8万余元。眼看着房价狂涨,潘某却要收回房屋,朱某心有不甘。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建造农村住房的宅基地正是为集体所有,朱某又非该村村民,加之该房屋权属不明确,所以结合有关政策,法院最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先的买卖关系被确认无效,意味着朱某想要再买一套类似的住房就必须得多花近17万元。为此,朱某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就其损失讨个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因为信赖与潘某的房屋买卖关系能够成立,所以丧失了向他人购买房屋并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结果合同被确认无效,现因房价发生变化,朱某必须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近17万元,才能买到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屋,这对朱某来说是损失,而对潘某来说则是利益。作为房屋出让人,潘某明知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相关权证,能否过户还不清楚的情况即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该对朱某信赖利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朱某疏于对所买房屋的有关情况作一了解,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朱某诉请要求按房屋交易后增值部分的70%进行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当前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有所争议,但一般情况下,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外,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具为一定的身份属性,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而设置的,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如果允许自由转让农村房屋,将与现行有关法律及政策精神相悖。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农村房屋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农村住宅还是不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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