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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未按时付租金 房东想解约遭败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2

案情回放: 
  2007年1月9日,长兴的夏先生将位于长兴县雉城镇上的一套房屋租赁给了当地的刘某使用,约定租期为8年。租了一年多后,刘某未按约定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的房屋租金。于是夏先生将刘某告上了法庭,以刘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事实上,2008年8月,刘某曾多次通知夏先生收取下一年度租金,但夏坚持刘某已违约,并因此拒绝接受租金。 
  一审法院均判处原告夏某和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刘某须支付2009年度的租金1.6万元。近日,湖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房东夏先生与租客刘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租客刘某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法第227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也就是说,刘某在发生迟延支付租金的事实后,出租人夏先生要适当给一个支付租金的宽限期。本案中,夏先生没有这么做,而刘某此后已主动要求支付租金。所以,刘某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并未严重影响夏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经济利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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