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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购房名额被占 法院终审改判赔偿损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

侯女士的兄弟姐妹6人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但未经侯女士同意伪造了其签字。侯女士认为本应属于其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被私分用于购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等6人赔偿其损失共计21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日前,北京一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2008年,海淀区的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迁,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据当时该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侯女士主张,作为家庭代表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的大哥侯先生与其他几位兄弟姐妹一起,未经侯女士同意擅自使用了本应属于自己的优惠购房指标购房。大哥侯先生等人恶意隐瞒其签字的行为,使得其应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被私分,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侯先生等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共计21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依照该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依据拆迁合同,就侯女士父母的老宅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侯先生等6人一共购买了5套安置房屋,面积共计364平方米。侯先生等人答辩时称,十几年前,侯先生曾将自己单位的福利分房资格让给了侯女士,当时侯女士承诺不再对父母的老宅主张任何权利,且拆迁之后侯先生已经给付侯女士10万元,作为其放弃优惠购房指标的补偿。另外,侯先生等人还主张,因其最终成为“钉子户”,拆迁单位放宽政策多给了其一些优惠面积,所以最终购房时并没有使用侯女士的优惠购房指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十几年前侯女士接受侯先生单位福利分房资格的让渡,即放弃了对老宅的权利。且拆迁中侯女士获得了10万元的补偿,可以认定侯先生等人购买房屋时得到了侯女士的许可和协助,据此判决驳回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侯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十几年前其购买侯先生单位的福利分房与本案无关,其获得的10万元补偿款系其作为被安置人应当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并非放弃优惠购房指标的补偿,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拆迁地区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该优惠购房指标属于财产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侯先生等6人未经侯女士同意使用其优惠指标购房,存在过错,对于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侯先生等6人辩称取得的5套房屋未使用侯女士的指标,但按政策规定计算,若不使用侯女士的指标只能购买300平方米的房屋,现实际购房面积共计364平方米。侯先生等6人解释系因其是“钉子户”,拆迁单位放宽政策多给面积,但未能举证证明,对此不予采信。侯先生等6人辩称十几年前侯先生将福利分房让渡给侯女士时,侯女士同意放弃其对父母宅院的拆迁利益,以及侯女士放弃优惠购房指标并因此得到了10万元补偿,均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侯女士主张得到的10万元系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合情合理。关于赔偿数额,北京一中院结合侯女士利益受损情况、被上诉人获益情况以及侯女士利益受损过程中其自身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判定。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侯先生等6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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