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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有期间 超期就免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4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凌某起诉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由于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

  凌某于2014年4月2日借给叶某人民币130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归还,叶某不仅出具了借条,而且由陈某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同日,凌某与陈某签订了《担保书》,陈某明确自愿担保叶某准时归还全部借款,如叶某到期不付,则由陈某担保归还全部借款,并承担凌某与叶某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担保书》还明确担保为连带责任,期限为两年。2016年5月6日,凌某因叶某迟迟不肯归还借款,直接将连带保证人陈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与叶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叶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凌某可以直接向连带保证人陈某主张还款责任。但是,《担保书》约定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5月1日届满,凌某2016年5月6日通过向法院邮寄诉讼材料的方式,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陈某依法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凌某与陈某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凌某因疏忽大意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虽然仅仅超出了5天时间,但是直接导致了陈某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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