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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执行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26

【问】: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债务,申请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

2、如不能追加,申请执行人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

3、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

4、被执行人已与其配偶离婚,债务形成于原婚姻存续期间,执行法院能否对配偶一方名下财产予以执行?

【答】:

1、关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实体裁判规则,请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当驳回追加请求。

2、关于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配偶一方针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执行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执行依据所查明的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进行形式审查,初步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如果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则初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全额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个人财产。

(2)如果债务并未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则初步判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可以半额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3)引导配偶一方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重点审查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配偶一方如进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程序应当根据配偶一方的诉求,重点审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在实体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所执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所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全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配偶个人财产。

(5)如果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所执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则可以全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配偶个人财产。

(6)如果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先以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清偿,再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后以配偶个人财产清偿。

(7)如果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以及所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半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8)如果诉讼程序确认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以及所执行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配偶个人财产,则可以半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4、关于被执行人已离婚,能否对配偶一方名下财产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虽已与其配偶离婚,配偶一方仍需就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对配偶一方名下财产予以执行,但必须参照上述未离婚执行规则,导入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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