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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05

  强奸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一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强奸的一种犯罪行为。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成立条件

  行为对象:是“妇女”,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1)对象:被害妇女。

  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

  (2)内容:

  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见表现: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三、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罪,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罪。

   四、责任要素:故意

  从重处罚的情形:

  奸淫幼女属于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1、行为内容: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主体条件: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责任要素:故意。

  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奸淫幼女。

  嫖宿卖淫幼女,同时符合奸淫幼女成立条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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