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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600463)因财务造假,股民可提起诉讼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0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1月10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1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2.凡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1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案情依据

2022年6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7号)。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

三、主要违规事实

1.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17日,空港开发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空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亿兆地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议案。

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与空港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价款119.7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空港股份、亿兆地产双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40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亿兆地产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89%。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10.2.4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空港股份应当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2021年4月16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 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3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883.11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2.94万元,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547.53万元、1,047.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6.65%、16.37%、28.89%。前述会计差错导致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空港股份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30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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