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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300290)因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4-0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投资者应当注意,投资者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如有需要索赔的,可以联系本律师15088380423

一、暂定索赔条件

(1)凡在2021.6.23至2022.4.28期间买入荣科科技股票,且在2022.4.28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2)凡在2023.1.10及之前买入荣科科技股票,且在2023.1.10晚间收盘时仍然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律师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投资者索赔只会获得赔偿款,且在实际获得赔偿款之前,无需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最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二、违规依据

2022年12月30日,荣科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月10日晚间,荣科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

三、主要违规事实

1.2022年12月30日,荣科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

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公司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崔万田和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亿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到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2)辽1103民初353号》等司法文书,涉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诉公司承担2.3亿元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2年4月29日才在《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2.2023年1月10日晚间,荣科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截至目前,案件持续调查中,尚未有新进展和结论性文件下达。

四、投资者索赔准备

1.索赔提供的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投资者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2.投资者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可索赔的其他上市公司

目前股民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力泰、奥联电子、步森股份、ST蓝盾、上实发展、荣科科技、东方网络、亚太药业、ST计通、新潮能源、空港股份、路通视信、梦洁股份、模塑科技、上海电气、江苏舜天、中天科技、中利集团、瑞斯康达、汇鸿集团、宏达新材、国瑞科技、康隆达、合众思壮、新海宜、航天动力、ST泽达(泽达易盛)、江特电机、思创医惠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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