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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未必共同偿还

来源:原创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2-17

王会律师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15088380423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通常都这么认为,老公借的债,老婆当然要一起还。但是在法律上,老公借的债,老婆是不是一定要偿还呢?其实也有例外。本律师曾在去年就办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王某与张某曾经是同事,在2007年4月27日,张某声称其老婆杨某要开店进货,资金一时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王某碍于同事情面,没有向杨某了解情况,就借款10万元给张某,约定借款期1年,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给王某。王某在借款期满后多次找张某催款无果,在2010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张某和杨某夫妻要求共同偿还。这时,王某才发现张某与杨某在2008年初已经离婚。而杨某向法庭陈述,对张某该借款既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其开店和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以不同意偿还。法庭最终认定,张某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

本律师将在文中告诉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哪些债务由借款人个人负责偿还,与另一方无关。最早,人们所说的夫债妻还就像“父债子还”一样,都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才有规定“夫债妻还”,即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等家庭日常生活上。在2000年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该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的案子时发现,有不少是夫妻一方借款,借的钱大部分是做生意、投资,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一旦产生债务纠纷,没参与借钱的一方,常常无缘无故背上了大笔债务。特别是对于有些已经离婚的夫妻,早已离了婚,没有了夫妻身份,但是还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大笔所谓的夫妻债务。更为有些想多分财产的离婚夫妻,提供了“造假”的机会,他们在离婚前与他人串通,伪造大量假的借条,让假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然后在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等等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日常生活需要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借款人个人偿还,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若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这里的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并且该《意见》还规定,夫妻借款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由出借人来证明。无法证明的,该债务即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没有参与借款的人就不用承担偿还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出具的借条既没有其老婆杨某的签字,也没有写明借款用途,而王某事前、事后都没有向杨某了解借款是否用于其开店或家庭生活开支,所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款是张某的夫妻债务,而只能被法院判决由张某一人偿还。

在此特别提醒:对于民间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都要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取得借款人配偶同意对外借款的书面委托书(证明);对于个人担保的,也最好要求担保人夫妻共同签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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