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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已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

来源:原创   作者:王会  时间: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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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市场主体存在大量不规范交易、不注重规范交易凭证的制作与交付的问题或者对增值税发票的性质认识错误,由此引发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案例:甲向乙多次供货,甲在多次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凭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诉乙支付货款,乙辩称其并未收到增值税发票,也未收到甲的货物,后因甲拿不出乙收到其货物及增值税发票的证据而败诉。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法院判决否认了将增值税发票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所以,充分认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

一、 增值税发票是一般纳税义务人缴税及申报抵扣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及第八条规定了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申报抵扣。所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抵扣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种凭证及措施。

二、增值税发票不应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证据直接予以认定。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人将发票交给收票人,并不能直接证明开票人与收票人之间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因为开票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正常交易过程中,供方开票;二是开票人受供方委托开票;三是双方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收票人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原因也主要是三种:一是正常交易过程中,需方收票;二是收票人受需方委托收票;三是双方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开票人并不一定是供方,收票人也不一定是需方。

2、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供方的义务,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需方并不直接证明其交货义务已完成,除非双方约定需方接收增值税发票的视为已收到货物。因为开票与交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的,是其缴税的凭证。而交货则是依据平等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来操作的,受《合同法》调整。

3收票人将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也并不足以说明与收票人之间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或已收到货物。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收票人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有正常交易收货后抵扣;有委托收票抵扣;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因贪图小利而收票抵扣等原因,所以,抵扣行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仅凭收票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而推定其已收到了货物或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

律师建议企业必须要正确认识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性质及其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使商业交易行为合法化、规范化。所以,在商业交易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双方在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好双方往来的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的原件。

2、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等票证的签收或交付视为需方已收到货物”或者“增值税发票随货物交付”或者“需方收到货物后书面通知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3 货物送达需方,应要求需方及时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并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字的人应具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才有权签收相关文书),并加盖公章。

4 需方要求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要求供方交付送货单原件的,供方应当留存送货单复印件并要求需方出具收到送货单的收条,并写明所收送货单的编号及金额,或要求需方在送货单复印件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已收到。   

5 供方向需方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要求需方出具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收条,并写清所收增值税发票的编号及金额。如对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则还应写明未付款的金额。

6、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应他人请求随意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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