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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辞退员工 赔偿后不需补偿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05

2014年5月3日,李某应聘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2015年3月2日,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单方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上班无任何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赔偿金3600元及经济补偿1800元。公司表示愿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但认为李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18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上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3600元,而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周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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