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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合同的有效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有效合同总的要求,即合同应当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社会公德。

一、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形式合法。

主体适格,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自然人来说,应当是成年人,少数情况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签订一些简单的与其智力、阅历相当的合同,比如买一些学习用品等,而且必须智力正常(没有精神病)。否则,应当由其监护人如父母代理签合同。对企业来说,应当办理过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某些需要特别批准的行业,还需要经过特殊批准,比如经营药品生产生产、批发烟草等。

内容不违法,是指签订的合同不得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或者明令必须执行的规定相冲突。比如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用地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将没有办理过土地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土地给投资者建厂房,这就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这个引资合同的条款就无效。还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将国有土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投资者。浙江省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有“浙江省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如果前述行为发生在浙江,这个出让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形式合法,是指有些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形式,符合这个形式的合同才有效。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说是自由的,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但是有些特殊的合同,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比如根据法律规定,以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光订立合同还不行,必须把这个定金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还如,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万一发生争议的话,法院将无法正确处理纠纷。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院就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这个“合同”等于不存在。

二、不应当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简单说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一旦签订了无效的合同,要么是您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要么是您履行之后遭受损失。因此,此类合同是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不应当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常见的无效合同有:

1.     一方以欺骗、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如骗取国有资产的合同。

2.     双方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说与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人相串通,无偿或低价取得国有、集体资产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常见的有以租赁的形式非法买卖的土地的合同。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非法买卖土地的合同。

5.     10周岁以下的小孩或发病期的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

三、应当尽量避免的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既不能说它有效,也不能说它无效,而是效力不确定,也就是说,最后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而且导致有效或无效的主动权还掌握在对方手里。这类合同可能导致您的行为失去意义,进而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尽力避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比如一个15岁的小孩,将家里的一件古董卖给您,这个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如果他的家长事后知道,并不同意卖,那么您就得把古董还给人家,相反,如果小孩家长事后同意了,合同就有效,买卖成交。

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所谓代理,说的简单点就是帮别人办事。但是帮别人办事必须是别人事先委托您,不然的话,就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了。当时,如果事后别人认可您的好心,并同意您办的事,那么,这个合同就有效了,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3.     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最典型的就是把别人的东西处理掉了。举个简单例子,您把借来的东西给卖了,这个买卖就有问题了,因为这个东西本来就不是您的,您怎么可以擅自把它卖了呢?即使卖的价钱再好,物主不认可,您还得把东西要回来。当然,物主如果同意这个买卖,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

四、有些合同是可以“反悔”的

凡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有关当事人“反悔”,您大可根据需要而灵活决定。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就是对合同的内容,有误解,而且不是一般误解,是重大误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甲公司签订合同,将袜子以30元一打的价格卖给乙公司,结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争议:按照甲公司所在地的习惯,一打袜子是12只,即6双;而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习惯,一打袜子是12双。这就是重大误解。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比如某公司因急需资金,与别人签订的“高利贷”合同,有些“高利贷”利率要超过银行贷款的数十倍,这种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

3.     以欺骗、威吓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比如说以次充好签订的买卖合同、强买强卖的合同。

上述三类合同,在知道了误解、不公平、欺骗的情况后后1年内,受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也就是“反悔”。撤销之后,这个合同就变得从一开始就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您就不难总结出怎样的合同是有效的了,更可以再次基础上进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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