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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7

1.确定管辖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甲公司按合同在乙公司仓库交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后发生纠纷,甲公司打算起诉乙公司。如果双方合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那么,甲公司只能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交货地)法院起诉,这两个地方都在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承揽合同,那么甲公司可以选择两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甲公司所在地法院,这里是合同履行地,因为货物在这里生产;乙公司所在地,这里是被告所在地。因此,合同被确认为承揽合同显然在这方面对甲公司有利。

2.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可以在定作人生产过程中,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而要求定作人停止工作。当然,这是要付出代价的,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比如已经付出的各种成本和利润,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总比硬撑着接受货物的损失要小。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硬撑着也得把货接下来,把钱付出去。
    3
.确定履行义务的方式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该自行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非经定作人同意才能将其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交付标的物即可,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
    4.
确定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双方协议风险转移的时间,如约定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承揽合同则只能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转移风险,不可协议变更。

两种合同有的区别对合同双方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因此应当注意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应该看所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特定的、是不是可以自由流通的。

 

[特别提示]不能根据合同名称判断合同性质。很多企业在签订定作合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把实质内容为定作的合同,名称写为“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象这种名实不符的合同,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将以合同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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