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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危机管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9


危机管理其实是履约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危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处理得当能够化险为夷,处理不当,将使危机演变成现实的损失。

履行合同中的危机情况包括:自己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该行为可能将直接导致索赔;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可能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争议,公婆都说自己有理,事关谁承担重大违约责任问题,等等。总之,是利益攸关的时刻,合同纠纷一触即发。

前面所讲的异常情况汇报是强调有违约可能就要汇报请示,而危机管理中说的违约则是指重大违约,是指对合同根本条款的不履行或延期履行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买卖棉衣的合同中,推迟几天交货,不属于重大违约,只有当推迟交货时间过长,比如到了春天才交货,再接受货物已经没有意义时,这才构成重大违约。再比如说,对方在合同到期或没到期前,直接、明确地告诉“这个生意我不做了”。

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这是危机管理的最现实的目标。履行合同发生危机,也许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沟通,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但是很多情况下,想说“原谅”并不很是很容易的事,所以,在已经发生危机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前面介绍了,合同是会“咬人”的。那种苛求完美,妄想一个“铜板”都不丢的想法是幼稚的。哪怕是向别人索赔,也别希望赔到完全满意的程度,有句俗话叫“十赔九不足”,我国的合同赔偿原则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发生合同危机,属于合同管理的非常规情况,企业的业务部门在这个阶段只能同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做好企业领导的参谋,而企业领导的亲自决策、直接参与则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化解危机,需要的是高效率,错过时机将使危机演变成现实的纠纷或损失。

一、自己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自己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该行为可能将直接导致索赔。

遇上这个情况,首先要有好的心态,简单说,要积极应对,不能抱悲观思想而“死猪不怕开水烫”。重新回到谈判桌前是很理智的抉择。双方可以试图通过以下方法化解危机:

1.   变更合同

    以买卖合同为例,比如说是不是可以变更期限,如果这个期限还是可以挽救的期限,如前面说的冬天订棉衣春天到货,尽管这个冬天是过去了,但是下一个冬天还会来啊,是不是可以考虑赔偿一点损失,把这批棉衣放在下个冬天卖呢?再假如说,棉衣没货了,那是不是可以考虑用羽绒衣来代替呢?总之,把对方的实际损失弥补过来,只要双方没有伤和气,商量的余地总是有的,总比硬生生的赔人家违约金要好。

2.   转让合同

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果失败,可以尝试转让合同,即将自己这一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比如说甲方承接了乙方某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明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经过与乙方协商,将工程转给丙方来施工,这就是合同的转让。如果能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一般来说,对方会给予同情,因为对方追求的是合同目的,是结果,关键是要让对方确信,合同转让后仍然能够完成合同目的,在前面的例子中,只要乙方能够确信丙方能够保证质量地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乙方何乐而不为呢?

3.   困兽犹斗

在经过上述协商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那只有作最后一搏了,在合同中和法律中找对自己有利的依据。通常的方法是:

1)看看自己的违约行为之前,对方有没有违约行为

如果有,再看看自己的违约行为是不是可以跟对方的违约行为建立起联系。如果有,则可以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比如建筑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即将延误工程,但在此之前,发包人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将施工图纸提供给承包人,提供后又进行过修改,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人完全有理由说,我延期是因为你延期引起的,所以,你不能追究我延期的责任。找出这条理由,至少也是一个谈判的重要筹码。

2)对方有违约行为,但是跟自己的违约行为没有关系

比如说,对方有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行为,这跟你不按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这不等于说,只能他追究,而你不能追究他。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120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各算各的账。

3)看看违约金是否约定的过高

如有一个建筑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期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总工程款为200万元。结果,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延误一年多,算算违约金要赔100多万。根据我们国家的合同理念,这就明显不合理了。所以,《合同法》规定,象这种情况,对方万一打起官司,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减少的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要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总不至于接近全部合同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被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吓坏,该争还得争。至于其他方法,由于各种合同内容纷繁复杂,无法一一列举。

4.   协商赔偿

经过上述努力实在找不出对方的毛病,那你只能“缴械投降”进行赔偿了。《合同法》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停电前提前通知而突然停电,导致在工厂流水线上的半成品损失5万元。这5万元的半成品如果最终制造完成并出售,可以得利润2万元。那么,这5万元就是直接损失,2万元就是间接损失。供电公司都得赔。所以,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既要充分估算对方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允许对方的漫天要价。

5.   向第三方索赔

当你与对方的谈判结束后,你该尝试一个新的挑战:是不是可以向第三方索赔。《合同法》121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规定,是第三方原因造成自己违约的,首先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之后,再向第三方“算账”。

如甲欠乙货款,乙又欠丙货款,“桥归桥,路归路”,乙不能以甲欠自己货款导致自己无款可付为理由,也不付丙的货款。但是,在违约方赔偿了对方损失后,其违约行为确实是由第三方造成的,那应当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前面例子中,甲欠乙的钱不能成为乙欠丙的钱的原因,因为钱的来路是很多的,我们得重新举一个例子。甲公司与建筑承包商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造一幢厂房,于年底前竣工。同时,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将该厂房租给丙公司,2月份交付使用。结果,由于承包商乙公司没有按期竣工,导致甲公司推迟了7个月才将房子交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当然要找甲公司索赔了,那么,甲公司在赔偿丙公司后,可以把这些赔偿作为自己的损失,转嫁到乙公司头上去。

二、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可能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1.   固定证据

对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落空”后,如果就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纠纷将不可避免,而发生纠纷后,其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一般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所以,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即将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即应立即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收集证据的方法参见第七讲《合同诉讼与证据》。

2.   违约催告

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比如说在先付款再交货的买卖合同中,按照约定,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先付款,应当立即发函敦促其付款,这在法律叫“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没有付款的,可以解除合同,不再安排生产计划。

3.   解除合同

前面讲的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没有支付货款,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说约定冬天交货的棉衣春天才到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也就是这笔生意不做了。按照法律规定,象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正式解除。这里讲的解除合同通知和前面讲的催告,都要以将来可以拿得出证据的方式进行,不能打个电话了事。

4.   防止损失扩大

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后,我们要本着与人为善的思想,采取积极行动防止损失扩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比如甲方将厂房租给乙方,约定租期2年,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乙方使用半年后,由于特殊原因,不再继续租用该房屋了,并随即搬出了该房屋。甲方以合同期限为2年为由,不同意乙方的要求,遂将房屋空置了一年半,有别的公司来租这房子,甲方也不同意。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认为,甲方将房屋空置一年半,是其有意将损失扩大的行为,不能要求乙方全额赔偿,其应当积极通过其他途径寻找新的承租人来租赁该房屋,在寻找新的承租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比如广告费、中介费等),以及空置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可以要求乙方赔偿。

5.   索赔

经过双方协商,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将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索赔。关于诉讼和仲裁,将在第七讲《合同诉讼与证据》中进行介绍。

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争议,都说自己有理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争议,公婆都说自己有理,事关谁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问题。

争议中双方对同一问题(比如说某某究竟有没有违约行为)各执一词,只能有一方说的是正确的,不可能都是对的。为什么会有针锋相对的说法,原因有多样,可能出于误解,可能是强加于人,也有可能是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不一致。

作为企业管理者,不可只顾着自己的道理,要尝试站在中间立场上分析各自的情况。分析的同时,更加要分析自己的观点在法律是不是能够得到支持,有时候道理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评价是不一致,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比如张三将房屋租给李四,说好租5年,到了第三年,张三又将房子卖给了王五。王五要收回房子。三方发生了纠纷,王五说,现在房子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收回来?李四说,张三既然把房子租给了我,怎么可以卖给别人?张三说,房子是我的,为什么我不能卖?三方说法都有道理,但是法律的规定却出乎人们的预料,与“道理”不一致。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子可以卖,但是不管是谁买,都要保证李四5年用满才可以收回。法院断案是依法律,而不是依道理。

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分析的时候,还要分析证据。前面讲过许多例子,都为了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来是很有道理的事情,但是发生纠纷官司打到法院后,却拿不出证据,结果只能含冤受屈。有些人常说,事实就是这样,为什么还要证据啊?试问:如果没有证据,谁知道事实是什么样的呢?所以,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听取下属谈自己的道理,还要审查有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下属的说法,如果没有证据,那就等于没有道理。

要分析对方为什么振振有词,是不是自己有什么“软肋”。某公司租用某房产商的房屋,租期3年。约定房租为每年一次性支付20万元,年底支付下一年租金,超过10天不付租金的,解除合同(即收回房子)。合同签订了一年多后,房产商不打算继续把房子租给某公司,经过几次协商均不欢而散。年底又到了,某公司通知房产商派人来领下一年房租,房产商不予理会,该公司担心超过10天后,房产商反咬其不付租金而收回房子,就把钱交到公证处,请公证处通知房产商来领。10天过去后,房产商通知来了,说该公司不按规定支付房租,已经超过10天,要收回房子。该公司老总纳闷了,租金我通知对方来领了,对方不来领我又委托公证处代付,现在倒反过来说我不付租金,他为什么这么“牛”呢?后来经过认真分析才发现,《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租金要送过去,而不是通知对方来领。原来,自己的“软肋”在这里,既然这样,那只有谈判或“投降”了。

四、纠纷争议处理

发生纠纷后,解决纠纷的办法有三:自行和解、请人调解、打官司。

1、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就是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谈判。

2、请人调解

以前有企业上级共同主管部门调解、工商部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几种调解方式。现在除国有企业外,已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这一说了,工商部门也不参与企业纠纷处理,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一般是普通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等。所以,对企业之间合同纠纷的调解,一般由法院(司法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调解)进行。

3、“打官司”

这是纠纷管理的最后一招了,系不得以而为之。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打官司是一个既费时、又费钱的事情,搞不好还“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以,不要轻易说“在法庭上见”。“官司”有两种打法:仲裁和诉讼。关于诉讼和仲裁的一些基本知识,将在第七讲《合同诉讼和证据》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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