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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主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0

 合同主体,一般就是签订合同的“人”,也就是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双方或数方,常见的合同当事人只有两方,有时候是两方以上。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订立合同的第三方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会成为合同当事人。我们之所以要给“人”打个引号,是因为有时候它是我们一般意义上说的人,有血有肉的人,有时候,它可能是一个组织,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等。

一、合同当事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

在合同文本中,人们一般用甲方和乙方来代称合同双方。甲方和乙方仅仅是代号,没有特定的意义,也没有固定的用法,有些人喜欢用甲方来表示合同的主动方,比如工程的业主、租房合同的房东,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这个讲究,仅是一种习惯而已。合同当事人是对合同主体的统称,在不同的合同中,有不同的称呼方法。现对常用的合同当事人称谓,简单介绍如下:

1.    在买卖合同中,称为“出卖人”(即卖方)和“买受人”(即买方);

2.    在借款合同中,成为“借款人”(即借入方)和“贷款人”(即出借方);

3.    在租赁合同中,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4.    在承揽合同中,称为“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是指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人”交给的工作的人。

5.    建设工程合同中,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业主,而“承包人”视承包的内容,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工作的称为“勘察人”、承包建设工程设计的称为“设计人”、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的称为“施工人”。

6.    在担保合同,称为“债权人”(后文另有介绍)、“债务人”(后面另有介绍)和“担保人”。而“担保人”根据不同的担保方法,又分别被称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

在有些合同中,法律没有给他们特殊的称谓,在签订合同时,只需用“甲方”、“乙方”表示即可,比如联营合同、合伙合同、出资合同等。

第三人

本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与其发生一定的关系,有些第三人就会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与合同当事人建立了法律上的联系。比如,《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之后,第三人就成了合同当事人了。再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150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法》中,这样的“第三人”还有很多。所以,合同并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的事,它离不开社会其他的人。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1.法人

法人不是人,我们经常听到有些企业的老总自称自己是“法人”,也常看到有些媒体称企业的负责人叫“法人”,其实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是一种组织,一种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常见的法人有政府机关法人,如某某局;有事业法人,如医院、学校;还有企业法人,是指那些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工厂等。

法人有自己的思想。一个法人,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公司通过股东会开会作出决议)形成自己公司法人的经营思想、经营方法、具体决策等,再由总经理把这些思想贯彻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去。一般来说(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除外),法人的思想,不是某个个人的思想,个人也不可以随意改变法人的思想。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比如说有限公司是股东投资成立的,但是一旦股东把资金投入到了公司,这个资金就不再是股东的了,股东就没有权利随意把这笔钱取出来,否则,就是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公司财产。您也许会问,股东投资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如果不可以从公司里取得财产,那股东投资目的不就不能实现了?其实不然。股东要从公司里取得财产,只能根据公司章程,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取得,也就是说,有了利润,才可以分配。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法人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它就有了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本”和“能力”。比如说,某一个法人,其注册的资金有100万,分别由三个股东投资成立。现在这个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了200万的债务,公司能还100万,剩下的100万债务需要股东来还么?不需要。这就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

你看,这个组织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财富,能够“一人做事一人当”,它不是跟人差不多么?但是因为这个“人”是法律创造出来的,所以,就叫它“法人”了。

法人的分支机构包括政府机关下属的科室、医院的分院、公司的分公司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在财产上是不独立的,既不能独立做事,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它是法人的“儿子”,而且是“未成年人”,犯了错误由“家长”法人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

前面说了法人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总得有人代表它说话做事,这个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的人。法律规定,法人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比如机关的首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公司的董事长、工厂的厂长等。企业老板说的“我是法人”,其实含义应该是“我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顾名思义,就是代表法人的人,哪些人能代表法人,成为法人代表呢?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法人代表,这是法律规定的。

为了生产运营需要,法定代表人需要委托某些人代表法人办事情,比如帮法人采购、推销、签合同等。这些被委托的人,在广义上也叫法人代表,即能够在某件事情上代表法人的人。这种法人代表在法律上叫委托代理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是无限的,只要不违反企业章程和法律就行;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则要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授予多少权利只能行使多少,越权了则要受到法律追究。

三、委托代理和表见代理

委托代理也就是受人之托办理某项事务,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这样,代理人所做的事情才能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比如说,公司委派张三去钢材公司采购钢材,张三在别人的送货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落款是“某某公司经办人张三”。后来这笔货款公司没有能力支付了,钢材公司可以不可以凭着张三的签名要求张三付钱呢?不可以,因为张三是代理人,代理人为委托人做的事,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委托人的授权,某些人以代理人的名义所办理的事务不能由委托人负责。但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可能存在使别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特别事由,法律就强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与正常的委托代理行为相同的后果,即强使委托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责任,这种制度在法律上被称为表见代理。

 

[案例]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并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赵某已被本单位开除,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进行任何活动,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但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赵某由于持有该单位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他人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并与之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不能因为赵某已经被开除并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为由,主张合同没有订立,而是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该合同。因为,虽然该单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是社会公众没有看报纸的义务,所以,他人凭着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相信赵某有代理权并没有错,法律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特别提示]管理好本单位的空白介绍信和盖了印章的空白合同十分重要

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和非公司法人

有限公司,又叫有限责任公司,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公司类型,多数公司都属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比有限公司多了两个字,实质上也是有很大区别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是,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因为它可以有无限个股东,而有限公司最多只能有50个股东。

这两种公司名称都一个“有限”两个字,是什么意思呢?体现为两个有限:第一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论经营的好坏,股东最大的风险也就是投入的股本拿不回来,不需要再拿出家里的钱去替公司还债。第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承担债务的限度就是其全部财产,充其量破产。

另外,有限公司还有一种形式,那就是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

除了上述三种公司外,还有一些企业法人不是叫公司,比如叫某某厂、某某矿、某某中心的,同样,他们承担责任也是有限的,即以这个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度承担责任。

明白了上述道理,我们就应当知道,老板“大不大”,不是我们衡量合同对象资信程度的标准,关键是这个法人“大不大”,关键是看它的注册资本有多少,注册资本少的法人,相对来说,其还债能力就弱些。

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很简单,自然人就是你和我一样的有血有肉的人,而法人就是我们前面说的法律上创造的“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之,其他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由这个组织的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其他组织经营不善,不仅要拿发起人投入的财产抵债,而且不足的部分,发起人还得拿出自己的“家底”偿还。

六、个体工商户、合伙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城乡劳动者,比如家庭作坊,或者城里没有工作的人在街道开的杂货店,简称个体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个体户可能有自己的字号,比如说“江南杂货店”的,但字号再大,说到底还是个人,对外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承担责任,如果做生意亏了,连家里的电视机都得拿来抵债。

合伙

    有两种形式的合伙:个人间的合伙和企业间的合伙(或个人与企业间的合伙)。不论是哪一种合伙,其对外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的,而且合伙人之间对外都要连带着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来说,甲公司和乙公司各投资20万元(共计40万元),办一个化学原料加工厂,约定风险承担和利润分配的比例一比一。后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污染,造成周围居民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当时工厂的全部财产仅为60万元,不足赔偿,因此合伙的投资人——甲、乙两公司需要从公司财产中再拿出40万元进行赔偿,这就叫对外的无限责任。如果这个工厂是一个独立法人,就不需要投资人再掏钱承担责任了。如果现在甲公司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赔偿,结果乙公司只能先承担剩余全部的赔偿费用,再向甲公司追偿,这叫对外的连带责任。

所以,办企业最好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这种形式对投资人来说,风险最小。

七、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某人或某个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如做买卖)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具来,随着死亡而消失。而组织(比如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必须经过依法审批或登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做生意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人或者某个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就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而由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差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样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就是说,他不可以与别人做交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一些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做一些小的交易,比如说买一些学习用品和小金额的商品;而成年人就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民事活动。这里有个例外,就是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辨认能力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究竟是不是精神病人,以及有多少辨认能力,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这就是法定代理人,即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他们的人。

八、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

法人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法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成立。因此法人设立的过程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的过程。

法人变更。就是已经登记注册过的事项发生变化,比如法定代表人换人、公司地址改变、股东有增加或减少等,需要到原来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这个过程就是法人变更。法人变更后,其对外的关系不变,“和尚”换了,但是“庙”还是那座“庙”,不能因为换了董事长了,前任董事长签的字,后任董事长一概不认账。

法人注销。如果希望使法人“消灭”,必须到原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这个过程就是法人注销。如果不办理注销登记就处理企业剩余资产的,股东要承担责任。比如某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很多老总认为,既然执照被吊销了,那就把剩余财产比如厂房、设备处理分了吧。此举导致该企业之前欠别人的债务没有财产可以偿还。后来法院判决这些瓜分企业剩余财产的股东还债。正确的做法是,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对企业进行清算,用现有企业资产还债,处理完毕后,到工商局去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不会日后牵扯到股东了。

九、法人合并和分立

法人合并,就是原来的几个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现在经常发生的公司兼并,就是法人的合并。法人分立,就是一个法人分为几个。比如一个房产开发公司,由于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后来分成房产销售公司和建筑公司两个公司。对法人合并或分立后,之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照此规定,前例中房产开发公司如果出售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引起索赔,房产销售公司和建筑公司都有责任赔偿,尽管这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再比如,强强联合或大企业兼并小企业是企业经营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兼并后的企业,对被兼并的企业,在兼并之前产生的债务要承担责任。所以,想做大做强的您,在准备兼并别的企业之前,要认真审查其债务情况,尤其要分析暂时还没有表现出来,但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比如不太注重产品质量的企业就容易发生这样的后患。有人会问,我在兼并一个企业之前,我们有约在先“兼并之前的债务,有原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承担,兼并企业一概不承担”行不行?不行,这只能是内部约定,对外没有效力。

总之,不论法人分立还是合并,仍然是“冤有头,债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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